解析:
受托支付并非等同于AB贷模式。
受托支付与AB贷虽然都是属于不同性质的金融术语范畴,但后者往往因为个别信贷代理机构为追逐业绩收益而采取以受托支付的名义前往银行进行融资活动,这一过程被通俗地称之为AB贷模式。
在AB贷的实施环节中,当A无法顺利获得贷款时,则会考虑转由B承担该项贷款业务。
然而,这一类的操作可能存在一些违规甚至违法行为,比如通过个人信誉作为担保获取的贷款,就无需经过受托支付的程序。
因此,从实际应用的角度来看,受托支付与AB贷在具体情境及执行方式所采用的手段方面均有明显差异。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