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股是什么意思?

最新修订 | 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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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AB股制度,是上市公司实行的一种股权架构,即同股不同权,指上市公司可以同股不同权,通常是一般股东一股一票,但公司少数高管可以一股数票。是一种通过分离现金流和控制权而对公司实行有效控制的有效手段。
ab股是什么意思?

ab股是什么意思

AB股制度是上市公司实行的一种股权架构,有限责任公司需要进行股改,改成股份有限公司,然后上市,上市前夕拟定企业股票为AB股这样的股权架构,上市之后实行。AB股制度,即同股不同权,指上市公司可以同股不同权,通常是一般股东一股一票,但公司少数高管可以一股数票。是一种通过分离现金流和控制权而对公司实行有效控制的有效手段。

区别于同股同权的制度,在双重股权结构中,股份通常被划分为高、低两种投票权。高投票权的股票拥有更多的决策权。

一般情况下,风险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上市后,会很快卖掉股份兑现。但创始人不愿意卖掉自己辛辛苦苦创立起来的企业,所以设计出双层股权制。将股票分为A、B两类。向外部投资人公开发行的A类股,每股只有1票的投票权,管理阶层手上的B类股却能投10票。

这种股权结构可以让管理层放心,不用担心会被辞退或面临敌意收购。因为,即使持有约三分之一 B 类股的创始人(以及重要高层管理者),就算失去多数股权,也能持续掌控公司的命运。如果公司被出售,这两类股票将享有同等的派息和出售所得分配权。B类股不公开交易,但可以按照1:1的比例转换成A类股。

公司法第130条,已经确立了AB股同股同权地位,为啥还有人怀疑?(因为价格差别太大,也难免)。

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必须同股同权,同股同利。同次发行的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公司法》第131条,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AB股发行价相同,每股收益分红相同, 每股流通股表决权力相同。别的不用多说,单每股分红一样多的时候, 就显示出B股的价值了。

其实ab股的这个问题我们国家对于这件事情并不是持以支持的态度,ab股一般都是指的外国的股种我们国家的这种类型的非常的少见。我们如果在开公司的时候或者炒股的时候遇到了有关的问题还是要咨询相关的法律部门或者政府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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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退股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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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权转让
1、股东之间转让股权
《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
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2、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第二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3、公司章程对股份转让的规定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第四款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申请退股的法定情形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股必须符合《公司法》所规定的股东申请退股的三种法定情形。《公司法》条确认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退股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提讼。
由此可见,股东要行使其退股的权利,必须符合上述三种法定情形之一。上述三种情形都属于公司存续期间很难出现的情形。除上述三个法定退股情形外,在现行法律框架下股东想退股是没有相关法律依据的。
三、解散公司
从公司法的规定分析,股东在公司解散的情形下等同于取得了退出公司的法律效果。
1、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议决议而解散公司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依据该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公司可以解散。
可见,当公司在依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议决议而解散的情况下,公司股东实际取得了退出公司的法律目的。
2、特殊情况下股东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解散公司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解散公司。
该条款的设置目的在于保护小股东的利益。但是在实践中该法条的解释和适用很难把握,必然会遭遇如何解释和适用该法条的问题。如,什么样的情形才能算“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什么情形才符合“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其他途径”到底是哪些等。尽管如此,该项条款在股东在面临公司僵局时的强制性退出提供了一个新的法律救济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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