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众多继承人所拥有的房产能否实施强制性拍卖这一问题,在法律上已经有了明确的限定和规范。
当涉及到多位共有人共享的房产,且该房产需进行任何形式的处分行为,抑或是面临重大的修缮、属性或使用目的之变更时,必须得到占据总比例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权人或全体共同共有人的一致同意方可进行。
然而,若共有人之间存在其他特殊约定,那么便应依照这些约定来执行相关事宜。
因此,除非共有人之间另有特别约定,否则多人继承的房产是无法实施强制性拍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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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