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房屋交付延迟六个月以上,应根据合同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协商决定支付相应的违约金,但最高不得超过实际经济损失额的百分之三十。
在未曾对此问题做出约定的情况下,则需依据购房者已经向开发商支付的购房款项总额,参考我国央行所制定的金融机构关于计收逾期贷款利率的相关标准来计算违约金,并据此提出索赔要求。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
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
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