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相关法规,针对初步审定公示期间,如若出现违反法律法规之行为,由优先权所有者或涉案利害关系方于公告生效之日算起,至公告满期止的三个月内,均可向商标管理局提出异议。
倘若至公告满期仍未收到异议反馈,则商标将予以核准注册,颁发商标注册证书,并尽快对外进行公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
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