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卖方而言,其在审查信用证时需遵循买卖双方已达成共识的合约内的细节规定及信用证操作惯例。
具体审核内容包括:
确认信用证中是否准确标注了“不可撤销”字样;
防范任何可能因开证申请人和受益人信息填写错误所引发的纠纷;
确保信用证的到期时间和开证日期的合理性;
尽可能将到期地点设置为信用证受益人所在的国家,而非开证行所在地;
仔细核对应收款额以及币种是否与约定相符;
认真核实信用证采取何种议付形式生效;
深入研究信用证是否对汇票提出明确要求,若是,应明确远期或即期;
详细了解信用证的运输条款,包含装船日期、是否允许分批转运、装船港口和目的地港口等关键信息;
确保货物名称的准确性;
保证价格条款符合双方约定;
明确信用证所需提交的各类文件类型,并评估自身是否具备相应能力;
确定信用证的提示期限,并评估自身是否能够满足;
最后,务必查阅信用证所依据的国际商会关于信用证的相关文件,以确保其为最新版本的第600号文件。
法律依据:
《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第十三条开证银行与申请人在开证前应签订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开证行可要求申请人交存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并可根据申请人资信情况要求其提供抵押、质押、保证等合法有效的担保。
开证申请人申请开立信用证,须提交其与受益人签订的贸易合同。
开证行应根据贸易合同及开证申请书等文件,合理、审慎设置信用证付款期限、有效期、交单期、有效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