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商品房认购书,作为商品房买卖预约合同之一,其所包含的定金条款,旨在为在一方违约并致使无法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对守约方提供有效的保护与救济措施。
然而,若双方对于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无法达成共识,则不能简单地认定任一方存在违约行为。
在此种情形之下,商品房认购书中的定金条款便不再适用。
倘若由于当事人一方的原因导致未能成功缔结商品房买卖合同,则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定金的规定进行处理,即若买受人因其自身原因选择放弃购买该房屋,且未按约定前来签署买卖合同;
又或是出卖方违约,拒绝出售该房屋,那么,未履行约定义务的一方均无权请求返还已支付的定金;
反之,若接受定金的一方未能履行约定的义务,则需向对方双倍返还定金。
若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顺利订立,并非由于当事人双方的过失所致,而是源于不可抗力等非可归责因素,此时,出卖方有责任将定金如数退还给买受人。
若买卖双方在预售或销售契约以及补充协议的内容上难以达成一致意见,从而导致未能顺利签约,则不能将责任归咎于任何一方,因此,出卖方应将定金全额返还给买受人。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
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
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