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首先,应先明确该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后,只能对被继承人所占有的那份房产产权进行各自的分割处理。
其次,若夫妻一方不幸去世,其第一顺位继承人包括但不仅限于被继承人之配偶、子女及父母,这几位继承人理应得到同等份额的房屋产权进行均分。
如存在生活上遭遇特殊困难或丧失劳动能力的继承人等特殊情况,可合理地要求获得更多的遗产份额。
再次,将整个遗产直接过户至某一继承人的名下,则需全体继承人亲自出席并参加相关手续的办理过程。
关于遗产的继承顺序,根据法律规定,依次为以下两个阶段:
(一)第一顺位:
配偶、子女以及父母;
(二)第二顺位:
兄弟姐妹、祖父母以及外祖父母。
当继承行为正式启动之后,
首先由第一顺位继承人进行继承,而第二顺位继承人则无权参与。
若第一顺位继承人中无人能够继承,那么便由第二顺位继承人接手。
在同一顺位的继承人之间,他们所能继承的遗产份额通常应该保持平等。
对于那些生活上遇到特殊困难且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来说,在分配遗产时,应当给予适当的照顾。
对于那些对被继承人尽到了主要抚养责任或者与其共同生活的继承人而言,在分配遗产时,可以考虑给予他们更多的份额。
然而,如果有具备抚养能力并且有抚养条件的继承人却未履行抚养义务的话,在分配遗产时,他们可能会面临不分或者少分的情况。
最后,如果各继承人经过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也可以选择不采取均等分配的方式。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