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企业与债权人间的龃龉与纷争,往往源于以下几方面因素:
1)资金短缺,致使企业在市场环境突变或者资金筹划不当的情况下,无法按时偿还应负之债,进而引发债权债务纠纷;
2)合同欺诈,在商业活动中,企业有可能成为合同欺诈的受害者,遭受巨大的经济损失;
3)合同条款模糊不清,在签署合同时,若双方对于货物的数量、品质、规格以及履行方式等关键要素未能达成清晰共识,便会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引发诸多分歧与争议;
4)股东与债权人之间的代理成本控制问题,由于股东仅需承担有限责任,他们可能更倾向于追求高风险高回报的投资策略,而债权人则更偏爱低风险投资,因此在涉及到公司资产处置问题时,难免会产生利益冲突;
5)公司管理层与债权人之间的代理成本控制问题,当公司陷入债务困境之际,管理层可能会转变为债权人的代理人,并对债权人承担起信义义务,从而衍生出全新的代理问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
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
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