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鉴于贵公司之基本账户已经遭冻结,其所属之一般账户极有可能将会陆续遭到冻结,唯一可行之策略便是确保基本账户内有足够资金以支付所涉冻结金额。
关于已然冻结之基本账户的处理方法如下:
首先,尽管基本账户已被冻结,但仍可如常进行存款操作,而取款则受到限制无法实现;
其次,倘若贵司尚保留有一定数量的一般账户,那么便可以一般账户作为结算工具进行结账工作。
具体来说,一般账户在理论上仍然允许存款,而支付行为仅限于使用转账支票完成,不得提取现钞;
再者,若贵公司持有转账支票作为资金来源,建议及时将该款项存入一般账户中。
下次缴纳税金之时,即可运用一般账户内的对应转账支票予以缴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一条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其价额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为限,不得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发现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及时解除对超标的额部分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但该财产为不可分物且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金融机构擅自解冻被人民法院冻结的款项,致冻结款项被转移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其限期追回已转移的款项。在限期内未能追回的,应当裁定该金融机构在转移的款项范围内以自己的财产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有关单位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被执行人收入的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支付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其限期追回;逾期未追回的,应当裁定其在支付的数额内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