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通常情况下,房屋定金由卖方收取,然而,若卖方与房屋中介之间存在特别约定的情况,则房屋中介亦可受托代为收取定金。
而针对商品房购置协议来说,定金所针对的双方系房屋买卖的买方以及卖方,其主要功能在于确保买卖双方均能按期签署正式的购房合同。
假设因其中一方违约导致无法顺利签订购房合同,那么定金便成为对守约方的有效保护及补救措施。
然而,房地产中介作为中间人,并不属于房屋买卖合同的直接参与者,因此他们无权与买卖合同的双方共同签订定金合同或者向任何一方收取定金。
在未经卖方明确授权的前提下,向买方收取定金无疑构成了一种越权行为。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
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