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遭遇房屋质量问题时,业主有权采取以下三个步骤进行妥善处理:
第一,当房产质量存在缺陷时,业主应优先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展开磋商,督促开发商对相关部位进行修复或是采取其他有效措施加以纠正;
第二,业主可向建筑工程质量监管机构提出投诉,请求其介入调查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三,若前述途径均无法解决问题,业主还可选择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当然,业主亦有权跳过协商及投诉环节,或者在协商及投诉未取得预期效果的前提下,直接诉诸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列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
保修期内,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商品房进行维修,致使房屋原使用功能受到影响,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