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保险有效期内,投保人或者被许可合法驾驶人在驾驭投保车辆的过程中所发生的一系列可能导致车辆受损的风险因素,根据本保险合同的规定,保险公司将履行责任给予损害赔偿。
这些风险因素主要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几种情况:
1.碰撞、倾覆、坠落;
2.火灾、爆炸、自燃(需额外投保自燃险);
3.外界物体坠落、倒塌;
4.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
5.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
6.载运投保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仅限于有驾驶人员随车照料者)。
除此之外,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为了防止或减轻投保车辆的损失,投保人所支付的必要且合理的施救费用,也将由保险公司承担,但最高金额不得超过保险金额的限额。
法律依据: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