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首先,依照民事法律行为是否需由一方或多方发出明确的意愿表达才能构成,它被划分为单方行为、双方行为以及多方行为。
其次,根据行为是否必须遵循法律规定的特定形式,民事法律行为可以细分为要式行为与不要式行为。
再者,根据行为是否需要当事人付出相应的代价(即互为代价,但并不强调等价性),民事法律行为又可进一步区分为有偿行为与无偿行为。
此外,依据行为生效是否以标的物的实际交付作为必要条件,我们可以将民事法律行为划分为诺成行为与实践行为。
其中,诺成行为在当事人达成共识之时便已成立,而当事人交付标的物则是履行其义务的表现;
至于实践性行为,则须待当事人完成标的物的交付后方可成立,交付标的物成为该行为成立的关键要素。
最后,根据各行为之间的关联性,民事法律行为还可以被划分为主行为与从行为。
从行为往往依附于主行为而存在。
同时,根据行为人实施行为所欲引发的法律效果的性质,民事法律行为亦可被划分为财产行为与人身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三条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