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婚姻状况下,若房屋系婚前购置所得,并在房产证上面仅列明了一方为所有权人,那么这种情况下,这处房产毋庸置疑地即不属于夫妇二人的共有财产,应视为一方个人私有产物;
若房产是在婚后才进行购置的,而在此过程中未有任何关于该房产归属问题的特别约定,那么即便在房产证上注明了一方单独所有,房屋仍然通常将被判定为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除非夫妇二人之间存在着关于该房产归属的特殊协议,在上述情形下,财产的权益便应当根据他们所达成的共识来明确界定。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