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孕期的孕妇若收到的劳动合同变更协议不合情理,有权利拒绝签署。
劳动合同的变更需要严格遵守双方共同协商达成一致的原则,任何由企业单方做出的岗位调整以及劳动合同变更都是无效的行为。
用人单位不能擅自以女性员工处于孕期等为理由,肆意更改其劳动合同内容。
倘若确需进行调整,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同该女职工公平、公正地进行谈判,商讨并签订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变更协议。
对于因怀孕身体状况无法适应该原劳动强度的女职工,根据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有权利要求减少工作负担或被安排至其他能够承受的岗位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