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照司法程序规范要求,人民法院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在执行款尚未正式转入法院账户之际,须在执行款抵达法院后的30个自然日之内,确保将强制执行款项准时下发给相关的原告。
此外,负责实施执行事务的工作人员应当自接获财务部门关于执行款已成功进账的确切通告之日起算,需在30日之内,严格按照程序完成执行款的精确核算、执行所产生各项费用的核实与结算、以及通知和协助申请执行人来领取并将执行款项及时发放等一系列工作事宜。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四十六条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