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之间的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凡需遵循特定格式要求方能生效的合同即为要式合同,例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签订的合同便属于此类;
第二,既可选择以书面形式缔结,亦可选择口头或其他非正式方式签署的合同则被视为不要式合同。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