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均不适用于速裁程序进行审理:
首先,如果被告人为盲人、聋人或哑巴,或是尚未完全失去识别或控制自身行为能力的精神病患者;
其次,若被告人为未成年人;
再者,若是案件涉及到重大的社会性影响因素;
第四,若共同犯罪案件中的部分被告人们对于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量刑建议或适用速裁程序存在不同意见;
此外,当被告人和受害者或其法定代理人未能就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等事宜达成调解或和解协议;
最后,如存在其他不宜采取速裁程序进行审理的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速裁程序:
(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
(三)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四)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量刑建议或者适用速裁程序有异议的;
(五)被告人与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没有就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等事项达成调解或者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不宜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