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实施以住房作为抵押品的情况下,相应的土地使用权也应视为一并被抵押;
倘若涉及的是在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之上所构建的房产用作抵押物,那么该房产所在的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也应一同被抵押。
关于通过出让方式所获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物时,务必要确保在抵押之时将对应的国有土地上的所有房产均附带抵押。
值得注意的是,乡(镇)和村级别的企业在土地使用权方面,是不能单独进行抵押的。
若打算用乡(镇)或村级别的企业的厂房等建筑当作抵押物,则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也应该随之一并进行抵押。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七条
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抵押人未依据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