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年长者监护人的数量,法规并未作出明文限定,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为了确保被监护人的权益和利益得到充分保障,通常情况下,我们会遵循这样的原则:
只要符合法定条件且具备合理的监护意愿,则不受数量限制。
若老年人在某种程度上失去了自主行为能力,根据现行法规的规定,其专属监护人将可能包括配偶、子女以及其他亲属,如手足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第二十九条
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第三十条
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第三十二条
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第三十三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