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允许延迟交付房屋的情况主要包括以下两种情形:
1.因情势变更而引发的延迟交付。
2.由不可抗力因素所带来的延迟交付。
依据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合同签订之后,合同的基本前提条件出现了当事人在缔结合同时无法预料到的、且并非源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动,若继续执行该合同将对其中一方产生明显的不公,那么受到不利影响的一方可与另一方进行重新协商;
如果在合理期限内双方未能达成共识,则受影响的一方有权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申请,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应根据具体案情,秉持公平公正的原则,决定是否变更或解除合同。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
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