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微信聊天记录在法律上可视为一类有效的证据资源。
尽管作为被广泛接受电子信息形式的代表,其依然要遵循诉讼证据所需具备的“三性”原则。
即首先,该微信聊天记录需保证其内在实质上的客观真实性;
其次,它与待证案件事实之间需具备直接或间接相关性;
再者,该微信聊天记录还须具备无可争议的合法性特质。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