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没有得到相关行政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从事烟花爆竹产品的生产与经营是非法行为。
对于那些擅自无证生产、经营各种烟花爆竹制品,以及向尚未获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和引火线等危险品的行为,将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勒令其立即停止所有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并处以2万元人民币以上至1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罚款,同时还会被没收所有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其所产生的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度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