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股东认缴资本的期限即将到期,若发生股东转让股权的情况,原股东仍然需要继续负担向公司投资的责任。
此外,他们还必须向已经如期且全数缴清出资款的其他股东支付违反承诺的违约金。
为确保运作的合法合规,每位股东都应该按照公司章程中所约定的时限和数额全数缴付自己承诺的出资额,即便在股东将其部分或全部股权对外进行了转让,他们之前由于出资不足所产生的法律义务并不会因为股权的变更而得到豁免,相反,他们依然有责任依照法定程序及规定向公司补齐欠缺的出资款项。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八十八条
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
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或者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股东转让股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受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存在上述情形的,由转让人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