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商品房买卖协议签署之后,若卖方未能及时通知买方其所出售房屋被设置为第三方抵押,则买方有权提出退还已支付房款及其相应利息、并请求赔偿实际损失,同时还有权向卖方提起不超过已支付房款双倍数额的索赔诉讼。
如果存在以下任一情况,从而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法达到预期效果,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买方也可依法提出终止合同、退还已支付房款及其相应利息、以及赔偿实际损失的诉求,并且仍然有权向卖方提起不超过已支付房款双倍数额的索赔诉讼:
(1)商品房买卖协议签署之后,卖方未能及时通知买方其所出售房屋已经被设置为第三方抵押;
(2)商品房买卖协议签署之后,卖方再次将同一房屋出售给第三方。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抵押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房地产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本办法所称抵押人,是指将依法取得的房地产提供给抵押权人,作为本人或者第三人履行债务担保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抵押权人,是指接受房地产抵押作为债务人履行债务担保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是指购房人在支付首期规定的房价款后,由贷款银行代其支付其余的购房款,将所购商品房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在建工程抵押,是指抵押人为取得在建工程继续建造资金的贷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资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