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在司法实践中,挪用购房定金的行为可被认定为构成了挪用资金罪。
挪用资金罪的具体内涵在于,即公司、企业或其他任何单位内的在职员工,通过其职务上所享有的便利条件,将本单位的资产擅自调拨至个人使用或出借予第三人,且此类事项的涉案金额达到法定标准,即数额较大,逾期时间长达3个月以上,或者虽然逾期时间未满3个月,但是涉案金额巨大并用于营利性活动,抑或是从事非法活动等情况。
2.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挪用资金罪的犯罪主体具有特定性,仅限于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内部的在职员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