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逾期交付房屋所引发的违约责任界定如下:
若出卖方在接到买方书面催促后,能够在合理时间范围内予以履行相应义务,则买方不得单方面宣布解除合约,但是其有权向开发商提出赔偿损失的主张;
然而,如果出卖方在收到买方书面催促后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未能按期履行义务,并且未能给出合理原因加以解释和说明,那么买方将有权利按照合约规定解除合同相关条款,并要求出卖方全权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经济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