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故意购买假冒商品并提出索赔并不构成违法。
在消费者明知所购物品为假冒商品却仍进行购买的情形之下,销售者的行为依然可以被认定为欺诈性质。
然而,由于消费者已经明知所购商品为假冒商品,因此销售者仅需承担因欺诈行为而未能生效部分的法律后果。
在此情况下,双方应对交易所得财产予以相互返还,同时销售者也无需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对消费者支付三倍金额的惩罚性赔偿。
法律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