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通过中间商购买的房产而言,倘若屋主已将其作为抵押物进行了登记备案,而买方对此事并不知情,则买方有权请求终止该买卖交易并追究卖方的违约责任。
因为设立抵押权的房屋并不具备自由流通性,因此在买方毫不知情的情形下采购到此类房屋无疑会对其权益造成极大的侵害。
在此背景之下,买方完全有权利主张撤销该买卖合同,同时向卖方追索相应的违约赔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条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