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涉及离婚诉讼后债务归属问题时,需依据实际状况进行细致的分析判断。
倘若某笔债务系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内,由其中一方以其个人名义举债,且此项债务已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范畴,则此类负债并不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
然而,若该笔债务被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愿而产生的,那么这部分债务便应视为夫妻共同承担的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