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有不法之徒意图于某企业处操作洗钱事宜,而董事长对此事并无知情,那么,董事长便极有可能面临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
依据我国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倘若董事长、监事以及其他高级管理层人员在履行其职务期间违反了国家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或是公司的内部规章制度,对公司造成了实际损害,他们应当为此承担起赔偿贵公司所受损失的义务。
倘若该企业的实际操控者有恶意操控、虚构注册资本及抽逃出资的行为,或者在诉讼过程中存在藏匿、转移公司资产,甚至于未经合法清算程序,擅自处理公司财产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作为名义上的董事长,理应对此负有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