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企业界中,公司财产混同这一现象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层面上:
首先是公司的经营场所与主要办公及生产设施之间的混同;
其次是公司各项财务资源的混同;
最后则是公司主营业务与其他业务之间的混同。
鉴于公司的经营场所具有相对固定性,因此在判断公司场所与办公生产设备是否存在混同时,相较于其他两个层面而言,难度稍低一些。
然而,对于公司财务是否存在混同的问题,想要进行有效的举证却常常面临极大的挑战,原因在于外部第三方通常难以获取到公司内部的财务信息资料。
法律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个人:
(一)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间接的控制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
(三)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