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许多生活在乡村地区的民众原本计划自行建设房屋以便安家落户,因此早早地便向当地政府申请获得了宅基地的使用权,然而由于外出到城市进行打工等原因,许多农民朋友选择在市区购置住房,继而他们并未再回到农村筹款兴建房屋,这使得那些原先已经得到批准的宅基地往往处于闲置状态。
根据相关规定,此类宅基地若是长期无人使用并且闲置超过两年时间的话,村庄集体有权对其进行回收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
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