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若男方父母出资为夫妻购买房屋并支付首付款,且房产证仅标示男方姓名,然而后续房贷则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在此等情形下,可以理解为男方父母向夫妻双方提供的赠与行为,该房产被视为夫妻共有财产,在面临离婚时,双方可自行商议如何划分这笔财产,如双方无法达成共识,则需交由法院进行裁决。
其次,若男方父母在赠与过程中明确表示仅将房产赠予给其中一方,那么这部分房产便成为该方的个人财产,在离婚时不参与财产分割。
最后,需要注意的是,在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若共同偿还了房屋贷款,并且该房屋价值有所增长,那么在离婚时,应当由房产所有权登记方对另一方进行相应的经济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