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所谓口头合同,亦被视为合同之一种,具有法律效力。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此类合同需以实际且具说服力的证据予以支持。
若买卖双方因买卖合同纠纷升至法院诉讼之际,仅凭口头合同往往难以充分阐述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交易细节,因此,提供切实可行的证据加以佐证显得尤为必要。
在司法程序中,若欲证实口头合同的真实性,可考虑收集如下证据材料:
1、书证。
即当事人所签署的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或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相关文件及凭证;
2、物证。
即当事人所移交的货物、产品等实物证据;
3、证人证言。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