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行为主体承担着须实施特定积极行为这一法定性质的义务(即作为义务)。
此类义务具备法律规定的强制性特质,不会等同于单纯的道德责任,还应包括着确保危害结果不会出现这样一个特定的积极行动。
2.行为主体必须具备履行此种特定义务的实际能力。
法律条文和社会管理框架只会向那些拥有足够能力完成此项任务的个体施加要求,而绝不会强行责令无法完成义务的人员去履行职责。
对于行为主体是否具有履行义务的能力,需要从其主观意愿以及客观环境两个层面进行全面评估。
法律依据:
《刑法》第十三条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