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国家相关法规,失地农民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是可以进行并轨整合的。
尽管各省市区在执行过程中会存在差异,但总体上来说,应对策略基本保持一致。
具体操作如下:
首先,对于同时参与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及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参保者而言,他们所参与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可按照相关规定折算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即6年。
而大病医疗统筹则可折算为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即10年。
其次,当参保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之时,其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及折算缴费年限将共同决定其养老保障待遇。
若这两个年限之和达到了15年,那么该参保人员便可按照企业退休标准,享受职工基本养老金。
再次,若参保人员在加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之后,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其累积缴费年限尚不足15年,此时有两种解决方案供其选择:
第一种是选择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至满15年后再办理养老金领取手续;
第二种是申请将其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至户籍所在地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从而享受到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换句话说,就是将实际缴纳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折算到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之中,然后按照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相关规定办理手续,以获取相应的待遇。
最后,当参保人员在加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之后,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领取手续时,还可以选择一次性补缴满20年的医保年限,进而享受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二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