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个人申请工伤案件的基本处理流程如下所述:
首先,当事人须向所在区域内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递交工伤认定申请书以及包括劳动关系证明和医疗诊断证明在内的相关材料;
其次,当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该申请之后,将会依据其审查工作的需要,针对事故伤害情况开展必要的调查核实工作;
再次,在经过详细审核及充分研究之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做出正式的工伤认定决定;
第四,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将《认定工伤决定书》以书面形式送达给当事人,同时还需抄送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