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仲裁机制的运作前提是需经过双方面对面、共同协商并达成共识方可启动。
仲裁作为一种自愿且公平公正地化解纷争的途径,只要各方能就争议事项达成共识,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仲裁协议,便可据此向相应的仲裁机构提交申请,由该机构对双方所发生的争议进行权威裁决。
然而,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在实践操作中并非所有的争议都适宜通过仲裁方式来解决。
例如,涉及到人身关系及非民事性质的行政案件与刑事案件等,并不属于仲裁的受理范畴。
具体而言,诸如婚姻家庭、收养抚养、监护权以及遗产继承等纠纷,均不得通过仲裁方式予以处理;
同样,行政争议与刑事争议亦无法通过仲裁途径得到妥善解决。
法律依据:
《仲裁法》第二条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