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我们国家,自杀未遂的患者所产生的医疗费用是无法进行医保报销的,它并不在我们的医保报销范围之内。
具体而言,这些不予报销的项目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几种情况:
1.自行前往医院就诊(未按照要求选择医院或者未能办理相关转诊手续);
2.自主购买药品;
3.那些公费医疗政策明确指出无法报销的药品以及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医疗费用;
4.包含门诊治疗费用、出诊费用、住院费用、伙食费用、陪客费用、营养费用、输血费用(若有家庭储血者则可按相关规定报销)、冷暖气费用、救护费用、特别护理费用在内的其他费用;
5.由于车祸、打架、自杀、酗酒、工伤事故以及医疗事故导致的医疗费用;
6.矫形、整容、镶牙、假肢、脏器移植、点名手术费用、会诊费用等等;
7.在医保报销范围之内,但是超出了限额的部分。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