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倘若存在如下情况之一,对股东大会的特定议案投出反对票的股东有权要求公司以合理的价钱购买他们的股份:
(1)若公司在连续五年内未向股东发放任何股利,然而在这段时间中不仅持续盈利且还符合法律所设定的分配利润的相关规定;
(2)当公司进行合并、分立或转移主要财产时;
以及(3)如果公司章程明确规定的经营期限已经到期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宜已经发生,这时,只要股东大会通过了相应的决议并修改章程使得公司得以继续存在。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八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应当将股权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