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首先,开发企业需与购买者签订预售商品住房的相关协议,即商品房预售合同。
购买者通过委托代理方也可完成该交易,但是授权委托书务必以书面形式进行。
其次,在预售合同签署之后,合同预售方应在签署之日起的第30个自然日之内,携带已签定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前往省级或以上级别的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以及土地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备案手续。
再次,开发商有权按照房屋建设的工程施工进度,分阶段收取商品房预售款项,若合同中有明确规定,则应遵循合同约定。
此外,开发商所收取的预付款项,必须专款专用,仅限于房屋开发建设,严禁挪作他用。
最后,预售的商品房在交付使用之日起的第90个自然日内,购买者应持相关凭证前往省级或以上级别的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以及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权属登记手续。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