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撤销权的行使时限是受到严格约束的。
在合同债务人为逃避自身义务而采取放弃自身债权、搁置债权抵押、无偿转移财产等手段进行非经济性处分其财产权益的情况下,这无疑会对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构成实质性的威胁。
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债权人有权向我国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债务人所实施的这些行为。
然而,债权人必须要明确了解到撤销事由的存在,从该时刻开始计算,享有一年时间来行使自己的撤销权。
如果债权人未能在此期间内提起撤销诉讼,那么他们就失去了该项权利。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撤销权的时效是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算,最长不能超过五年。
如果债权人在这个时效期里仍未行使撤销权,那么他们将无法再主张该权利。
由此可见,撤销权的行使确实是受到了一定的时间限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条
【债权人撤销权除斥期间】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