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当然可以,若是非军人配偶一方向法庭提出离婚请求的,那么需要征得军人配偶的认可;
若军人配偶不同意离婚,并且在原有的婚姻基础及其后续的感情稳定性上表现良好,非军人配偶取不出重大且恰当的离异理由的情况下,管辖法院应该进行调节或者做出不批准离婚的判决;
若夫妻之间的感情确实已经破裂,或是因为军人配偶有严重的过错行为导致婚姻无法再持续下去的,经过多次调节未能改善关系而只能破裂的话,就应该通过军人所属单位的团级及以上政治部门向军人本人提供心理辅导,然后再由法院进行调解或者做出批准离婚的判决。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