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普通合伙人享有的权力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他们有权执行合伙事务所项或者委托其他人士代为行使该权利;
其次,他们享有了解合伙企业的运营状况以及财务状况的权益;
最后,他们也有分配利润的权利。
然而,作为普通合伙人,其相应的义务也不可忽视,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首先,必须按照约定的条款如期足额地缴付出资;
其次,他们有责任对合伙企业的任何亏损予以完全承受与负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七条
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
第二十八条
由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
合伙人为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第三十三条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