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所谓“三分之二多数”之权限乃是特指股东的表决权。
所谓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时,其所持有每一股份均享有一次表决权,这便是现代公司法中所倡导并践行的“一股一表决权”原则。
然而,在此原则之外,股权并非总能与表决权划等号。
以下为需经由三分之二表决权批准的重大事项类型:
公司章程的修正、增减注册资本的决策、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改变公司形式的议案。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六十六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作出决议,应当经代表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东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应当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