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拆迁居住房屋并以期房进行调换的事宜,拆迁方以及被拆迁人和房屋承租人均需在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中明确所约定的临时安置过渡期限。
在这期间,拆迁方必须依照本通知的相关规章制度,向被拆迁人和房屋承租人支付相应的临时安置补助费用。
具体的发放标准为:
被拆除房屋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每月10元,若每户每月的发放金额低于600元,则按照600元的标准执行。
如若超过了约定的临时安置过渡期限,那么拆迁方需要在原有的基础之上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用。
对于超出期限在3个月以内(包括3个月)的情况,将额外增加50%的费用;
而对于超出期限在3个月以上的情况,则需要额外增加100%的费用。
对于选择产权置换方式的被拆迁者和房屋承租人来说,临时安置费的计算方法是:
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同区位、同类型住房的市场租金乘以过渡期限。
过渡期限则依据补偿协议中所约定的时间来确定。
至于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被拆迁者和房屋承租人,同样也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的临时安置费。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