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之相关约束,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的召集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
首先,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应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且在每次会议召开之前的十个工作日内必须向所有董事和监事发出通知。
其次,若代表选举权超过公司总票数的十分之一的股东、董事人数达到或超过总人数三分之一或监事会认为有需要时,均有权提出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建议。
在此情况下,董事长须在收到提议之日起十个自然日内,负责召集并主持董事会会议。
最后,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其董事会的召集与主持工作由董事长负责;
如董事长因故无法履行职责,则由副董事长代为执行;
倘若副董事长亦无法履行职务,则需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选一位董事来担任召集人和主持人的角色。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
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