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面对借款后对方拖欠款项不予偿还的情况时,可采取以下几种方式进行处理:
首先是协商解决;
其次,可以考虑寻求民间调解组织的帮助以达成共识;
如果以上两种方法都无法落实,那么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
最后,若上述措施均未取得预期效果,借款人仍拒不归还所欠款项,则需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借贷诉讼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根据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当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必须提供诸如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同时还需要提供其他能够充分证明借贷法律关系确实存在的证据材料。
对于持有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但并未明确记载债权人身份的当事人而言,若其在此基础上提起民间借贷诉讼,人民法院将依法予以受理。
然而,若被告方针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了具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且经过人民法院审查认定原告并不具备债权人资格,那么人民法院将会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请求。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
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
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